| 依據民法規定,如果屋主簽約時都有據實告知,則無論何種瑕疵,屋主都不必負責;但如果不是買方明知之瑕疵,且瑕疵是在交屋前就已存在者,不論屋主是否知情,屋主都必須負責,這就是所謂的「無過失責任」。
在買賣過程中,故意隱瞞屋況瑕疵者,民法有相關的懲罰性規定,例如:買方不必因遲延檢查通知而喪失解除權,也不受到通知後六個月內須行使權利之限制;至於買方是否可以要求解約,則必須視瑕疵狀況而定。
如果瑕疵輕微,仍不可以主張解約,但可以請求減少價金,且買方如果因此受到損害,還可以另外要求賠償。像屋主故意隱匿漏水屋況,買方裝潢後開始漏水,則除了漏水所減少的價值減損得請求賠償以外,買方因裝潢所產生的損失,可以一併請求賠償。
如果屋主故意隱匿瑕疵,因標的物之價值會有減損問題,所以刑事上可能還會構成詐欺罪,是必須坐牢的。若有房屋出售,而屋況有瑕疵,最好據實以告,實務上可以由買方自行修繕,但必須將減損價值反映在售價上,不過還是建議等修繕好後再出售,否則反而增加後續處理的時間與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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